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和票据、账簿、证照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不得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经营信息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城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对民宿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旅游、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负责民宿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