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高风险旅游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