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中医药、口岸等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