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机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