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查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不动产登记、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包庇违法建设或者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查处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