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信息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
在获知违法建设信息后,相关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对违法建筑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申请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查处机关可以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