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提前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四)全过程记录强制拆除现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