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违法建设查处有关法律文书,查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查处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违法建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