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城镇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又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一)拆除将影响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且无法采取结构安全措施的;

(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将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受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限制无法实施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法拆除的情形。

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