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销售保健食品;

(二)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销售假冒伪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四)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

(五)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行医行为;

(六)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老年休闲旅游等产品或者服务。

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或者其他条件的开办者、出租者、举办者,以及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发现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