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其所在单位、老年人组织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