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渗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