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公布社区自治事项清单、社区协助事项清单、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等,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列入社区协助事项清单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事项任务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列入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的,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