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Chapter 4 社区服务Article 34In force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鼓励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支持党组织健全、公益性质明确、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应当增加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