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倡导文明用餐和健康饮酒,杜绝餐饮浪费。
建有食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
餐饮服务企业和前款规定的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
公民外出就餐时,应当适量点餐或者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公民聚餐时,应当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实行分餐;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可以推行分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