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和停车场(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厕位、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街道、楼栋和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有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款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和干净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