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