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吸烟。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