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8 附则Article 46Amended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0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