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人才载体、服务保障等,探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大吸引国际人才的力度,建设开放合作的人才高地。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国内外职业资格互认,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

自贸试验区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采取措施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各类高端人才、专门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户籍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