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签署的各类多双边经贸合作协议,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自贸试验区应当科学统筹各类开放资源,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实现功能整合、创新集成、发展协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