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支持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自贸试验区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构建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大数据支撑环境,开展离岸数据资源储存、交易、共享。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为真实、合法的离岸贸易、转口贸易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自贸试验区依托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现结合的大宗商品交易,探索开展保税交割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要求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保理业务。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

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租赁业发展,丰富保险投资工具。支持开展跨境保险服务、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试点。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鼓励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