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合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参股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将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人员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的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