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授权、备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拒绝执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