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金融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发展规划。制定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意见。

金融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地方金融改革、金融产业布局、金融资源集聚、区域协同发展、政策扶持、机构培育、市场建设、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