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及其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文明公约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