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猎捕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非法猎捕的;
(二)未取得狩猎证猎捕的;
(三)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的;
(四)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