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幼儿园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幼儿良好习惯。
小学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养成良好习惯。
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