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震情、灾情和应对措施等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统一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本市的有关地震消息,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