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