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

(五)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六)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