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本市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