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募文明引导员,在礼仪示范、文明习惯养成和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

鼓励公民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