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In force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