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供电企业应当保证连续稳定地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制定供电设施检修计划前应当与重要用户沟通,并尽可能与重要用户的设备检修同步进行。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和进行公告;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需要立即停电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但事后应当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停电用户说明情况。
引起供电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