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