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