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其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设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