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落实生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的综合规划,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甬江、飞云江、椒江、鳌江流域的综合规划,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需要编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