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9,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9, 2020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03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和项目计划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审计机关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一)概算批准及调整情况;
(二)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五)税、费缴纳情况;
(六)勘察、设计、咨询费用的支付情况;
(七)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情况;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情况;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六)税、费缴纳情况;
(七)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索取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