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