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
(二)未定期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公路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