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地下水取用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地下水取用许可:
(一)超采区或者超出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非生活用水;
(二)非生活用水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的;
(四)城市水景观取用地下水的;
(五)园林绿化具备地表水资源或者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供水条件的;
(六)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要求的;
(七)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或者引起地面沉降以及对地下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