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保护工作,并将地下水保护纳入河湖长目标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保护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财政、农牧、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下水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