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采空区、地表沉陷区等土地复垦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