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耕地实施预防和保护:

(一)强化监督管理,开展科技培训,推广测土配方、绿色防控等适用技术;

(二)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生态环保的肥料及农药产品,支持开展耕地保护、污染耕地治理的科学研究和项目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定点屠宰企业采取无害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沼渣沼液还田、制造有机肥等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有利于耕地保护和预防的措施。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以及采用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农业生产者,制定具体补贴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