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7, 2020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0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0年6月1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是指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干流、主要支流及沿岸一定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协同机制,研究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
(一)统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重大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的起草;
(三)统筹推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区域的建设;
(四)组织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文物、城市绿化、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市区范围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跨区、县(市)的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他核心区域、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Chapter 3综合保护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环境、水资源、湿地、岛屿、山体和林木、野生动物、野生珍稀植物及文物等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年评估生态环境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各断面水质满足水功能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钱塘江防洪、防潮涌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防洪、灌溉、航运、旅游、供水、生态保护等水资源配置的需要,组织协调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库蓄水库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和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适应的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生态廊道建设、钱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主要集水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沿河坡耕地、林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涵水保土功能,实施林相改造工程,做好天然林保护和抚育,优化森林生态品质。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现有岸线的生态化修复。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岛屿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建设,形成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布局合理、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网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历史文化村镇、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对符合条件的村镇、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列入保护名录。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等,不得改变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Chapter 4绿色发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落实过江通道、沿江交通设施和水上交通建设的综合布局。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要求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陆联运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枢纽建设和线网布局。
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江(河)堤、海塘管理单位按照绿道建设和养护规范进行绿道建设、养护和修复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特色文化场景建设,展现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意境。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钱塘江及两岸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开展生态旅游协作,依据规划建设和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实施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绿地、公共广场建设,设置运动、休闲、观景、亲水等公共活动空间及相关辅助设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相关规划,落实旅游镇、产业镇和公共服务镇等特色乡镇建设,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等体系。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培育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Chapter 5保障与考核
本市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筹集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建设项目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相关监测结果作为前款规定的年度考核的依据。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