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第十条 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由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道和村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调整为城市道路, 并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进行改建。改建后的道路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