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技术档案或者未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养护实施方案的,由市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反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养护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应当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责任,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举报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或上报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或挤占、挪用、侵占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未建立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机制的;
(五)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职责,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