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并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除紧急抢修外,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公路养护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但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车辆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涉及占用公路路面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未中断交通的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养护作业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对单向通行的养护作业路段,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车辆、行人通过养护作业现场时,应当遵守现场交通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因公路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需要进行公路清障、公路抢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公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对管辖的公路桥梁、隧道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隧道经检测达不到原设计荷载标准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措施,维修和加固期间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志;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隧道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同时报告市或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特大型公路桥梁、隧道,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恶劣天气或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桥梁下方通道的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清理通行障碍,消除公路运行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管道、电缆等非公路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产权单位限期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堆积物、公路和非公路设施缺损危及交通安全的,或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涉及路产损坏、公路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